竣工验收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包括各项专项验收合格文件,整改通知书及完成报告单);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竣工验收组织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监站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
竣工验收人员
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小组。验收组组长由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担任。验收组副组长应至少有一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验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质量负责人组成,建设单位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
竣工验收标准
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有关的验收规范和标准。
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通知书、验收组名单及竣工验收资料(即验收条件)必须提前七个工作日送到质监站备案管理科。
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分别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有关单位对质监站提出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并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
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资料。
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监站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验收小组分别签字,建设单位盖章。
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10 、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填写整改落实情况,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1 、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质监站进行协调解决。
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完毕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在 15 天内向质监站备案管理科(受建设局委托)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备案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即竣工验收意见表)。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包括各项专项验收合格文件,整改通知书及完成报告单、空气质量检测报告)。
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10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1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它文件。
12 .重大质量事故报告。
(四)关于互通工程质量事故和隐患之规定
为了更好地协调站各职能科室的关系,确保我站监督工程不留下任何质量隐患,站检测中心(包括动测室)发现不合格的试件试块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作如下规定:
检测中心发现有不合格计划试件试块(不包括复检合格)时,必须按时报知站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转分管站长并交巡查科。
巡查科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责任主体整改。
巡查科根据整改报告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出具内部工作联系单送达检测中心。
检测中心根据联系单要求,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若检测结果不理想,在检测报告上应提出进一步检测或处理意见),并及时告知巡查科。
根据重新检测结果,巡查科室督促责任主体组织整改或准予备案。
巡查科每月在站《质监动态》中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同时办公室应加强督查。
质监科、巡查科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隐患,根据其职责,按以上处理程序规定办理。
重大工程质量隐患及事故(包括桩基),应及时通知站长室,由站长室指定人员组织调查和参与处理。
(五)关于工程质量纠纷鉴定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维护工程质量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及准确性,特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工程质量纠纷鉴定,是指当事人对已建成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争议所进行的工程质量鉴定。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工程质量纠纷鉴定可直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申请:
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
属市及市以上计委立项的建设项目,由市本级监督的工程,各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鉴定;
市规划、房管部门转过来的结构评估工程;
市本级监督的工程,其施工对周边建筑物影响程度的鉴定及工程质量投诉;
经市建设局批准的其他工程。
第四条:申请鉴定提供的材料:
申请报告或工作联系单;
建筑物的总平及有关设计文件;
有施工原始记录资料的;
各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对工程质量评估的局面报告。
第五条:凡属于结构鉴定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有资质测量单位提供的建筑物沉降及倾斜度的测量报告;
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的意见书(周边影响鉴定的,可由权威机构出具的咨询意见书);
必要时,由资质单位出具的结构评估意见书。
第六条:鉴定工作的程序:
市质监站办公室核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
符合要求的,转鉴定室审查;
审查合格的,由鉴定室在约定的时间派出不少于 2 人的工程技术人员到现场踏勘;
根据踏勘的结果,起草鉴定书(群体质量投诉的,应召集双方当事人征求鉴定的意见),经分管站长审批后发文,其鉴定档案转办公室保管;
特殊工程和群体质量投诉的,必须经站长室审批后方能进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定的期限
市质监站接受当事人的申请报告或工作联系单后,在 7 个工作日内应予鉴定;(特殊工程除外)
需结构评估的,情况复杂的,应告知对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书。
第八条:鉴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热情服务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遵守市质监站的工作纪律,凡违反纪律,欢迎当事人举报,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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